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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三板传送系统终于发布了。新三板企业在选定级别上市一年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转让上市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的公开发行,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查和决定。

新三板转板制度出炉 精选层将“直通”科创板创业板

昨天晚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转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明确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转让制度安排。

《意见》明确了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风险防控等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等。,并对向该行业转让的范围、向市场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赞助要求以及对出售股份的限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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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董事会转让,选择自己的交易所和行业。审计过程和标准将全部公开。在建立移交制度的初始阶段,将首先开展试点项目,并顺利启动。在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移到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创业板。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转让上市机制得到了评估和完善。

新三板转板制度出炉 精选层将“直通”科创板创业板

《意见》在转板上市条件方面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新三板选定层的上市公司,且已在选定层上市一年以上;企业还必须符合上市条件才能向部门转让。向市场转移的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基本相同,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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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上市程序方面,由于转让上市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的公开发行,不需要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关于在转板上市的推荐要求,《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在转板上市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保荐人。鉴于新三板选定层级的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过程中已通过保荐机构的审核,并在进入选定层级后继续接受监管,上市公司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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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售股的安排,《意见》要求在转板上市的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售股限制。在计算上市公司上市后限售股时间时,原则上可以扣除选择层面的限售股时间。

此外,根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高效、透明的上市转让审查机制,并依法进行审查。转让上市的审核程序、申请受理、查询过程和审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股转让公司将加强对选定层面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向董事会转让的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转让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规模基本一致。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新三板转板制度出炉 精选层将“直通”科创板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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