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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 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安徽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为了加强中医药服务,条例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要有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床位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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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教师学习方式学习中医或经过多年实践具有专业医疗技能的人员,条例建议,经至少两名中医推荐并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后,方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在注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执业方式或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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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医药保健”活动,条例强调,发布中医药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中医药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应当与审批内容一致,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和发展中药,该条例要求严格管理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支持中药良种繁育,提高中药质量。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此外,该条例还建议加快中药新药研发。中医药知识持有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开发其秘方、方剂、特殊技术和中医药科研成果,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权。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安徽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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