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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恢复

2017年5月,多名投资者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家上市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家公司支付了赔偿金,投资者撤回了诉讼。

提交了虚假陈述

少数股东的诉讼

201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12月发布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预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陈述了事实:自2015年1月以来的几个月里,A公司已经密集地向市场抛出了一系列海外投资计划(随着频繁的“利好”消息,公司股价在几个月内从6元左右涨到了17元的最高点)。然而,这一系列重大投资项目相继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被迫取消,有的无法兑现。但是,甲公司未能及时发布公告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拟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证券纠纷涉众广 调解协商显效率

2017年4月,多名投资者以A公司虚假陈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主持双方调解

迅速达成赔偿协议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文件,部署和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考虑到调解适用于本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对本案双方进行调解。

在江苏证监局的指导和协调下,投资服务中心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研究,并积极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告知A公司因收到通知,违法事实已基本认定;另一方面,向双方解释了诉讼和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有其各自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虚假陈述的诉讼期限很长。如果可以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可以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资者可以提前获得补偿,上市公司可以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最后,提醒上市公司权衡不同方式的利弊,鼓励他们主动补偿,更有效地解决冲突和纠纷。在调解组织下,经过几轮协商,双方握手言和,并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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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解决矛盾的成本很低

证券纠纷应进行调解

由于证券市场纠纷具有专业性强、覆盖面广、涉案人数多的特点,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面临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相对而言,通过调解解决证券纠纷有以下优势:

首先,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有助于缓解争端双方的对立情绪。其次,调解人通常是退休法官、行业专家、资深从业人员或学术机构,他们不是利益攸关方,因此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很容易被双方接受。第三,调解效率高。以服务中心的调解制度为例:根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同,调解可以在30天或60天内完成。在实践中,曾出现过双方在案件被受理当天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调解成本低,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和一些行业协会的调解服务不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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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通过调解成功解决,对有效解决虚假陈述证券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时间点是在行政处罚公布之前,这是我国首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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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如果他们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积极寻求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帮助,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与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对话和协商,以快速、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纠纷,救济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券纠纷涉众广 调解协商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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