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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戚豆豆)4月17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协议转让质押式股份回购交易违约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防止集中交易违约处置影响市场,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通知》对协议转让质押式回购股票违约处置做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从5%下调至2%,并适当放宽转让价格上限。其目的是为双方转让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0/空间,提高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的便利性。

上交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自COVID-19爆发肺炎以来,为支持防疫工作,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股权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如客户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湖北客户(即在湖北注册的企业或在湖北定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证券公司将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对于其他地区的客户,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延长3-6个月的期限,以缓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这一次,放宽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相关的协议转让处理要求,是缓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举措之一。

上交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待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况。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指引》(以下简称《处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可按照《处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

上交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二是要求双方在申请股权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股权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其在本协议转让事项中及时披露股权变动公告。

三是要求质权人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核实相关协议的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第四,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或违反承诺,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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