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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4月19日报道,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工作,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提高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实验室建设。各地要根据预防、控制和检测COVID-19疫情的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要求。第二,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测试。医疗机构设立的医学检测实验室应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准入要求,并对实验室实施记录管理。三是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做好检测过程中的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第四,加强检验的质量控制。各地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的室质量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要继续组织室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品的处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品的使用、保存和销毁工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各地要根据COVID-19疫情防控和检测的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应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独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能力;各级疾控机构和有资质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和独立医学实验室也应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对于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口岸,有必要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县级医疗机构给予重点支持,以实现县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实施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应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的医学实验室)和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开展病原体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并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备pcr实验室条件。医学实验室应符合《医学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实验室管理标准(试行)》(国卫易发[2016]37号)的要求;医疗机构或者疾病控制机构将新增冠状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实验室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是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规范技术操作

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办疾控函[2020]156号)的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粪便标本的标准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查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的使用和检测方法,以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应经过严格、规范的培训,并在检测过程中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提高检测质量

各实验室应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正常接受国家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分批参与室质量评估,并确保每个机构至少参与一次室质量评估且合格。如果心室间质评估结果不合格,则不允许进行新的冠状病毒试验。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应继续组织开展间质评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测中心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发送至省级临床检测中心,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质量改进工作。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品处理

各地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落实《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家卫生办科教函[2020]7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验室剩余生物样品的处置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品的使用、保存和销毁工作。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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