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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做出了判决。住在广东省怀集县的董慕英(音译)状告法院,称其“涉嫌欺诈宣传”和“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裁定所有指控均不属实,并驳回了董慕英的所有主张。

已拿到车辆所有权还诉弹个车"买车变租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求

根据判断,董慕英在享受打车融资租赁服务时,完全了解并认同这一模式。然而,董茂英关于达索汽车存在欺诈的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用户投诉:我不知道产品第一年的租赁性质

根据判决,2018年8月26日,董慕英在天猫旗下的“当车旗舰店”拥有一辆日产蓝鸟2016。商定的计划是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汽车,先租赁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董慕英可以通过天猫应用随时查询已签署的融资租赁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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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了12期租金后,董慕英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了《车辆售后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继续以售后租赁方式使用车辆,并取得车辆所有权。但是,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董慕英认为,大寿没有告知上述车辆是融资租赁关系,而不是交易关系,以“出售和回租”的形式使用车辆不是为了取得车辆所有权等原因,在余杭区法院起诉大寿,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大寿退还首期租金、月租金、保险费和余款,并要求赔偿52,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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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所有的指控都是不真实的

董慕英在诉状中称,他下单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合同。但是,判决显示,董慕英提出的这些情况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在董慕英向天猫下订单后,订单的细节清楚地显示了董慕英与达索之间签署的协议,该协议明确表示“您通过网页流程确认了该协议,即表示您已经与商户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董慕英在下订单前必须核对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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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董慕英认为“在进行下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商定签署程序”,并在下订单前检查并同意上述协议。这是大寿公司在所涉商店公布车辆信息的提议,也是董慕英检查并同意该协议并最终下订单支付首付款的承诺。上述协议已经达成。法院拒绝支持董慕英的主张,即没有他的签字协议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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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董慕英还称“商品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涉嫌欺诈,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宣传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判决,法院认定“董慕英关于大寿汽车公司存在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分析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首先,董慕英承认所涉及的交易过程是他先选择型号,确定方案,然后下单购买。他清楚地知道,该计划是一个首付,一个月付款和一次性付款的最后付款后,到期或三年。为获得车辆所有权而付款,他提交的购车订单也说明了第一年的具体金额,包括首付款和最终付款。可以看出,董慕英在下单前就知道交易方式,也没有大搜查车故意隐瞒的情况;其次,车辆的所有权是以达索汽车公司的名义登记的,这可以从车辆登记证和驾驶执照等多方面得知。董慕英也应该知道,作为一个非专业法人,他了解所涉及的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清楚并不意味着达索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都不会对董慕英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合同,董慕英可以通过支付首付款和12个月的月租金,最后支付最终款项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这与他的交易预期一致。事实上,董慕英也选择了申请三年期贷款来购买这辆车。获得车辆所有权的最后一笔付款;最后,董慕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该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判断,从而谨慎消费。由于他缺乏判断力而造成的风险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他不太明智,因为他不清楚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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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认定,董慕英关于大寿汽车存在欺诈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拒绝予以支持。法院不支持董茂英要求大寿返还全部款项、赔偿损失并要求大寿赔偿的请求。com和Dasou。com来共同还清。本院驳回原告董慕英的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4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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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纷看汽车金融租赁:明确法律定义与公共幸福指数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模式在汽车消费市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这种方式购车,同时一些争议也将凸显出来。类似的诉讼或报告也发生在几个主要的汽车融资和租赁平台,如新毛豆汽车和好花生汽车。但是,与本案判决中董慕英一案一样,绝大多数先提起诉讼的用户违约或指控不实,起诉申请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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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赢得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有法律可循。首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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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案例层面,来自alpha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中,上海法院系统有1061起与汽车金融租赁相关的判决,其中90%以上是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造成的。根据上述1061份判决文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法院支持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要求,并决定用户即承租人应当返还车辆、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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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定义非常明确,其早期租赁属性得到法律认可。消费者以产品第一年的租赁期为由否认购车的实质,与消费者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有关车辆产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是相反的。

事实上,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模式是买还是租”这一典型的争议,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现在已经进入了合法合规的轨道,用户在购车过程中可以充分感知其真实性质。例如,在汽车平台及其旗舰店产品页面的官方应用中,有关于汽车金融租赁产品的介绍和注意要点的清晰提示。“融资租赁”一词在合同协议中多次出现,明确介绍了融资租赁模式和客户履约后享有的所有权协议。“首付租金”和“月付租金”的表述也清楚地显示了产品第一年的租赁属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会弹出一个关键产品信息的提醒——可以说,弹出的提醒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帮助和确认了消费者对汽车金融租赁模式的理解和接受,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时,用户以平台虚假宣传、不清楚是租还是买为由提起诉讼是不符合常理的,当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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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数据显示,自汽车推出以来,已为40万用户提供服务,其中20万用户在租赁期结束后获得了汽车产权,其他用户处于合同执行期,再次证明: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为“10%首付,先租后买”。在租赁期的第一年,按期缴纳月租金,取得车辆使用权,租赁期结束后,即可取得车辆产权。这是真的。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要善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由于购车门槛大大降低,手头现金不足但工作稳定的年轻人以及对现金流敏感的商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享受汽车生活。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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