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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介绍,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鼓励类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在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确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以要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该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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