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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南京市头盔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价格政策警示函,要求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手段(如虚假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编造和传播价格上涨信息,以此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度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生产和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生产和自用外,不得超过正常储存量或储存周期,囤积大量相关商品,造成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商品价格过度和高涨幅。

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头盔市场价格

头盔制造商、操作者和相关单位:

随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市部分地区头盔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价格警示,希望头盔制造商、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和服务价格标识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头盔经营价格行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配合政府做好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头盔市场价格

二、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价格内容应真实、清晰、醒目,不得额外加价,不得收取无标记的费用。不要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捆绑或捆绑商品和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始价格、虚假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他们进行交易。禁止编造和传播价格上涨信息,以此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度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限制生产和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生产和自用外,不得超过正常储存量或储存周期,囤积大量相关商品,造成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商品价格过度和高涨幅。

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头盔市场价格

本催款函发出后,相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可能存在的价格违规行为,并立即予以纠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及时处理涉及头盔生产经营的价格投诉。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头盔市场价格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头盔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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