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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5月22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科技板块的主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

首先,复制和推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制度。主要包括:第一,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仅限于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私募基金经理。其次,为明确询价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第三,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对不同的配售对象最多进行三次报价。第四,询价定价是指投资者在网下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优先配售机构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第五,战略布局没有门槛,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要求,允许高管通过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布局。第六,超额配售选择权没有门槛。

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指标和其他要求。具体包括:一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排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二是提高初始线下配售比例,使其与科技局保持一致,交易所将根据创业板的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线下和线下回调比例。三是实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优先配售的制度,由科委等董事会遵循,具体优先配售比例由交易所确定。第四,从实践中学习,科技局要求一定比例的线下配售股份设定一个限制期,交易所将明确限制股份的具体比例。

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是优化单个系统。在实际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特别规定》完善了个别制度。例如,在借鉴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行价格超过四个数值的规定的同时,应结合现行创业板制度发布投资风险预警公告,规定发行价格超过二级市场的市盈率,同时还应发布海外市场价格。今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科技板块发行承销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实现各板块基本制度的协调统一。

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结合创业板股票改革的特点,提高制度安排的容忍度

首先,保持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鉴于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种类繁多,小盘股数量众多,为提高发行效率,《特别规定》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股东不公开发行股票的ipo项目以直接定价方式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海外市场价格,亏损企业不得直接定价,以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完善重大市场变化的应对机制。为了应对市场的重大变化,由于大量的委付和承销风险的增加,《特别规定》增加了两个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线下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有大量的放弃购买,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第二次配售。

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特别规定》适用于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登记的企业。按照审批制度相关规定取得批准文件的企业仍适用原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不适用《特别规定》。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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