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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6月5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其中,《条例》在特别规定中要求,在重大传染病暴发期间,市卫生、生态和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取特殊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分类、收集和包装。

北京发布危废污染防治条例:发生重大疫情期间,相关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参

同时,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市卫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列为重点控制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图片来源:新华社

重大疫情期间,北京市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专项防治,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污染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条例》规定,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包括: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责;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和流向;

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5年;

如果危险废物被填埋处理,应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分类账。

同时,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产或者撤销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移交当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保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污染防治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控制措施明显升级。

《条例》要求,发生事故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配合,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扩大处置能力,确保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用品。卫生、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应急职责。

北京发布危废污染防治条例:发生重大疫情期间,相关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参

根据防疫和控制的需要,市卫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把相关单位、场所和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控制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可以用于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和生活垃圾的重点控制。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对此,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海云向《商业日报》记者表示,重点控制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管理,将相应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压力,因此有必要解决废物处置能力问题。

根据徐海云的说法,如果燃烧一吨医疗废物,成本将大大增加,污染排放也将相应增加。因此,在实践中,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和日本,大部分医疗废物将被投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图片来源:新华社

电动自行车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应该回收废旧电池。北京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有严格的要求。

其中,针对危险废物的跨区域转移,《条例》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并将审批信息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交通主管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不得输入本市行政区域贮存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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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弃置、倾倒、堆放或者抛撒。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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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要求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体系,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并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回收废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提供或者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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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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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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