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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四个月的努力,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已经准备就绪。8月24日,首批实行创业板注册制度的企业将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近期市场关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请介绍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总体准备情况。

答: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扎实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登记制度试点筹备工作。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包括规则体系、技术体系、市场组织、审核登记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一)制度规则基本有序。4月27日,我们公开征求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主要制度的意见。6月12日,上述机构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实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近40条配套规则。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规章制度基本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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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试和注册工作稳步推进。中国证监会坚决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登记制度,在规范、透明、公开、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计与中国证监会登记不同侧重点、有机衔接的审计登记机制,切实做好被审计企业审计工作的衔接安排。截至8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受理365家公司在创业板的首次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同意注册23家公司,首批18家首次上市公司已完成认购。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3)投资者的适宜性要求平稳过渡。改革后,在创业板新开户的投资者实行“1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适宜性,已开户的现有投资者在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参与交易。按照“签字即办”的原则,我们组织股票投资者重新签署了风险揭示书。目前,近年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大部分股票投资者都重新签署了风险披露声明。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4)技术系统改造顺利落地。目前,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与监管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与上市审核系统、网上与网下发行系统均已上线并顺利运行。深交所核心交易系统和中国结算、沪深金融、沪深指数等技术系统的改革已基本完成,发行、交易、结算和市场披露制度已基本就绪。全市场模拟测试和全网络测试成功实施,106家具有经纪资格的证券公司和111家具有交易参与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参加了测试,测试结果符合预期。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第二,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注册制度的实施与整个市场有什么关系?

答:创业板改革以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为重点,坚持尊重登记制度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做法、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大原则。它不仅充分借鉴了科技板块改革的经验,也体现了创业板“股票+增值”改革的特点。

(1)信息披露是注册审查的核心。重点推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通过审计质询推进信息披露,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让投资者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真正赋予市场选择权。

(2)机制过程更加开放、透明和可预测。实施“阳光审计”,进一步赢得市场信任。首先,审计过程是可以预期的。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核时限,以便对企业从申请到审核、注册、上市的进度进行估算。第二,审计结果是可以预期的。充分披露审计规则和披露规则,实现受理、查询和审议结果的充分披露,确保审计操作的严格和规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三)再融资、并购实行登记制度。6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应当实行登记制度。截至6月29日,已有96份再融资申请和3份并购申请被翻译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登记制度改革是本轮资本市场改革的先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坚持稳定大局,分步实施。去年,科委试点注册制度在注册制度上取得了突破,积累了增量市场注册制度改革的经验。今年,创业板改革首次将渐进式改革与股票市场改革同步推进,为整个市场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及时总结和评估科技板块和创业板试点的经验,统筹规划其他行业注册制度的实施,做好整个市场注册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度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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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如何看待创业板改革和投资体制的区别安排?

答:创业板改革借鉴了科技局的有益经验,优化了试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后续投资体系。在主体、资金来源、持股方式、持股比例、持股锁定期等方面与科技股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后续投资制度是针对无利可图的企业、特殊所有制结构的企业、红筹企业和发行价格高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其他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创业板是一个股票市场,已经有了比较多的投资者和一个长期建立的估值和定价体系,所以普通企业跟随投资的必要性较小。亏损企业、特殊所有制企业和红筹企业是创业板的新生事物。商业模式、运营模式和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与普通企业有很大不同,而高价发行企业的投资风险往往更高。因此,有必要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把关人”职责,审慎合理定价,并通过跟踪控制风险。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目前,创业板试点登记系统首批18家企业已完成发行查询和认购。18家公司的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为39.3倍,中位数为37.9倍,基本符合市场预期。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关注后续投资制度的实施,引导交易所及时评估,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赞助、定价和承销的事后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控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4.创业板的交易机制有什么新变化?投资者应该为参与创业板交易做哪些准备?

答:创业板改革制度完善了创业板的交易机制,既适用于增量公司,也适用于股份公司,有利于提高创业板的整体定价效率。首先,首次公开募股前的五个交易日没有价格限制,此后每天的价格限制是20%。股票的每日价格限制从10%放宽到20%,相关基金也实施了20%的价格限制。第二,新股可以在上市首日纳入融资融券的标的。优化再融资机制,引入市场化协议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配股参与再融资和贷款。第三,优化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增加价格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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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易机制将于首批创业板试点企业上市之日起实施。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新旧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全面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科学决策,进行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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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业板将如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股份公司如何应用新的退市制度?

答: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同样重要的是,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确保市场“出口”和“进入”的畅通。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技板块改革的经验,全面优化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形成“进与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来说,它包括:第一,简化除名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直接终止应退市企业的上市,大大缩短退市时间。第二,优化退市标准。引入退市指标,如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营业收入、市场价值、规范运作等。,并取消退市单连续亏损等指标。第三,严格执行标准。防止企业粉饰报表和操纵审计意见以避免退市。同时,建立退市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风险预警。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考虑到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投资者越来越多,为确保改革顺利过渡,现已为股份公司实施新的退市制度作出过渡安排。原则上,从2020年作为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新的财务退市指标适用。但是,在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或者2019年度报告触及原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标准,并继续适用原标准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乐视、金亚科技和千山制药机械已决定终止上市,天翔环境和暴风集团已决定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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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理解创业板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安排?新投资者和现有投资者应如何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创业板改革以注册制度为核心,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基本市场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业板已经实行了10年,拥有4500多万投资者。创业板市场改革应协调存量和增量,兼顾存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权利和交易习惯。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因此,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创业板对现有投资者和增量投资者进行差异化和适当的安排。股票投资者的适合性要求基本不变,在签署新的风险披露声明后,他们可以继续参与交易。对于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每天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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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如何进一步收紧发行人和中介人的责任?

答:今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的相关精神,从多个维度入手,进一步收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其回归职责。

一、进一步细化性能要求。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建董事应当履行合作义务,不得隐瞒相关信息。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和验证,独立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做出专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审慎履行职责,做出专业判断,并对专业问题履行特别关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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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估机制,综合考虑文件提交质量和监管处罚,定期评估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加强对评估结果不佳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资本市场声誉和信用约束机制,持续报告监管动态,及时公布监管案例,警示违规行为,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促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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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欺诈性发行等非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采取了识别不适当候选人、限制业务资格和禁止市场进入等监管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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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通过改革创业板和试点登记制度来完善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机制?

答:新《证券法》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一章,重点是各种创新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中国证监会在推进创业板改革的同时,与有关方面共同努力,认真落实新《证券法》,共同为投资者的民事权益救济打好“组合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一)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引入司法解释。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的诉讼采取“暗示参与、明示回避”的方式。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工作的通知》。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推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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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和司法担保登记制度。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等司法政策,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8月1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创业板改革专项司法保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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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5月15日,沪深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接受投资者和其他各方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投资者妥善解决证券纠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定向回购欺诈发行上市制度,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

9.创业板改革如何落实中央深改委提出的“找准定位,办出特色”的要求?

答: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坚持创业板与其他行业错位发展,明确各自的定位,形成自己的特色,促进不同侧重点、互补性的适度竞争格局的形成。在定位上,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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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技局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技板块在基础体制改革中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和交易机制创新,提高科技板块投融资便利性,更好地发挥“试验场”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健康发展。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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