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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工业节能监管重点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围绕重点任务,继续实施将进行专项节能监察。包括: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测、阶梯价格政策执行专项监测、重点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测、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测、2018年违法企业整改落实专项监测。

工信部:2019年围绕重点工作 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全文如下:

2019年工业节能监管重点工作计划

为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工业能效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优质发展,根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制定本规划。

一是围绕重点工作,继续实施专项节能监察

按照强制性节能标准,抓好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行业能效提升,实施国家重点行业节能专项监管。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专项监管。2019年,实施铜冶炼、镁冶炼、铅锌冶炼、多晶硅、铁合金、磷化工、陶瓷等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强制性能耗定额标准,以及电子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和窑炉能效(重点核查空电器、电子陶瓷和磁性材料企业电子窑炉能效标准),开展行业覆盖专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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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阶梯价格政策专项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价格手段推进钢铁行业供方结构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加[2013]2530号)及相关用电核算办法规定,对钢铁、水泥和电解铝企业的能耗进行专项监测。 重点监控2018年监管中发现的能耗超标企业和日产2000吨以下熟料的水泥企业。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企业进行公示,并按法律法规执行阶梯价格政策,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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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管。根据《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gb30254-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gb20052-2013)、洁净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和评价值)等国家标准为“风机能效限定值和等级”(gb19761-2009)、“风机能效限定值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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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连洁[2019]24号),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管。根据《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2016)等标准,计算能源利用效率,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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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违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回顾2018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标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并对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限期监控。整改不符合要求或不到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依法监督管理,继续做好日常节能监督工作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管,公布监管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a)监测能源管理系统的实施情况。依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任命和履行职责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监督。

(二)监测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工业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依法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3)监测节能教育和培训的发展。依法对工业企业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进行监控。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业节能执法要求

(一)完善工业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管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节能监管保障体系,确保工作连续性。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通过联合执法、跨地区业务交流、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国家节能监察工作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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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工业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对不同层次的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强节能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推进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识在线核查、能耗指标自动核算、节能监管结果在线报告等。,推动工业节能监管更加准确高效。鼓励各地梳理和公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突出案例,加强宣传和沟通,推动节能监察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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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节能监测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各地要做好节能监测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工作,对节能监测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相关工作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细化措施和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优质完成。请于4月4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综合利用司)报告2019年专项监测任务(包括监测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件1和2)。对于要求节能监管全覆盖的行业,应认真核对企业名单,确保没有遗漏或不良报告。对停产的企业,应列出并注明企业名单(不得组织现场监督和补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协调组织和专家完成地方专项节能监察不能独立开展的领域的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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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处理。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于2018年6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综合利用司)报告2018年违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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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工业节能监察系统和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6〕228号)的要求,对节能监察前期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并在上报任务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结转结余资金的情况(填写附件1)。对于有结余资金的地区,今年的专项监管将优先使用结余资金,其余不足部分将在2019年用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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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鼓励各地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管执法成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管的监督约束作用,增强工业节能执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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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地方工业节能监管发展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制度和机制建设报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于10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工信部:2019年围绕重点工作 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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