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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从5月1日起,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发放的相关事宜将进行调整。根据新修订的税法的有关规定,个税居民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将从一年调整为183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见附件1)进行调整,并发布若干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税总局:自5月1日起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居民证》。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由其在中国的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国税总局:自5月1日起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税收协定待遇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是个人且在中国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有惯常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住所描述等信息;

(四)申请人是个人,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累计达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行申请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注册信息;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登记信息。

以上报告或提供的信息应以中文提交。如果原始文件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发放税务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1 .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

2.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申请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税总局:自5月1日起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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