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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资委2019年6月5日的消息,2019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下放名单的通知》(2019年版),要求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授权和分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国有资本管理的有机结合。

国资委印发2019年版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名单》结合企业的职能定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和特定企业的授权和分权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名单》的颁布标志着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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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下放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SASAC: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推进企业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为更好地履行投资者的责任,进一步加大授权和下放的力度,有效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和下放名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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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类实施授权和分权

《名单》结合企业的职能定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和特定企业的授权和分权问题。同时,集团公司应同时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授权和分权,以“放松”不同层次,充分激发各级企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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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锻炼能力的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的制衡型公司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和合规制度,确保所有授权和分权都能得到稳定接受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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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将加强事后监管,采用完善的监管体系,协调监管力量,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实时网上国有资产监管平台等。,以确保发布的分散性到位,管理得到很好的管理,并实现授权和监督的结合以及发布和管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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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后续监管,定期评估授权下放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并采取扩张、调整或退出等措施,对授权下放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请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实施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SASAC报告。

国资委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授权和分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国有资本管理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授权和分权有序发展和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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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SASAC

2019年6月3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下放清单(2019年版)

一、中央企业的授权和权力下放

授权下放事项的序号

1.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中央企业决定国有非上市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3.授权中央企业以非公开协议的方式决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参与其他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营业务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除外)。

4.中央企业审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除外)。

5.中央企业审批集团内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

6.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开募集、转让和发行。

7.中央企业的审批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如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加国有股东持股、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等。

8.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与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未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资产重组。

9.中央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审批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转让,同时满足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发行证券,且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

11.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中长期债券和关联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券等债券融资事宜。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SASAC只审批发行的债券数量,不再审批限额以内的债券。

12.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聘用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化选人、承包经营、差异化薪酬和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合理提高市场化选人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3.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选择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额由相应子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国内市场类似可比人员的薪酬价格,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效益、薪酬战略等因素确定。,并通过与职业经理人的协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探索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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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一级商业企业和二级商业中心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5.中央企业审批科技型子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费用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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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央企业集团的整体年金计划应报SASAC备案,由中央企业审批其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计划。

17.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报SASAC审批后,中央企业将批准分阶段实施方案。

18.支持中央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的总水平挂钩,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9.中央企业决定变更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和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0.授权中央企业(债务水平高、财务风险大的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集团外中央企业担保事项不报SASAC备案。但是,不允许向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保。

21.授权中央企业(债务水平高、金融风险大的除外)根据《中央企业减杠杆减债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控制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例,强化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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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实施董事会权力试点企业等)的授权和下放。(

授权下放事项的序号

1.授权董事会批准企业的五年发展战略和计划,并向SASAC汇报结果。根据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以及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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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SASAC第34号令)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并报SASAC备案。

3.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规模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和计划内的主要业务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相关投资项目应满足否定列表的要求。

4.授权董事会决定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新股权投资项目。如果总投资规模变化超过10%,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SASAC。相关投资项目应满足否定列表的要求。

三.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和下放

授权下放事项的序号

1.授权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当开展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模式创新业务,SASAC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2.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的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方向、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1-3个新的待培育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并报SASAC审批,作为主要业务管理。发展成熟后,你可以向SASAC申请将其调整到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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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董事会提出年度非主要投资比例限额在5%-15%范围内,并报SASAC批准后实施。

4.授权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非上市企业产权在经营公司之间自由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审批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及投资相关事宜,每年将相关事宜的发展情况报SASAC备案。

6.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法。

四.特定企业的授权和权力下放

授权下放事项的序号

1.集团总部设在香港、澳门的中央企业在本地区的投资可视同国内投资。

2.授权执行董事会的权力。中央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报SASAC备案。

3.授权执行董事会的权力。中央企业董事会将对副经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SASAC按照一定的权重纳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4.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年间经济效益波动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管理,最长周期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的增长应满足工资与福利挂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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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资委印发2019年版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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