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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央电视台国家品牌计划”广告语言涉嫌违反《广告法》的问题,对中央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了采访。目前,总局已指示北京市市场监督局依法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媒体和企业在广告中宣传所谓的“民族品牌”,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此,群众反应强烈。

该品牌的受欢迎程度和影响力源于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选择。以“国家”名义代言企业品牌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和“国家级”术语,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语言中“民族品牌”的使用实质上是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国家级”的禁语,使消费者认为“国家”是对企业的认可,从而导致对产品质量、性能和功能的误解和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媒体利用“民族品牌”销售广告资源,进行商业营销,人为地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从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出于对新闻媒体的信任,消费者会更加信任被评选为“民族品牌”的企业,往往会将所谓的“民族品牌”作为选择企业产品的重要依据,这给消费带来极大的误导,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个别问题产品的支付被选为所谓的“国家品牌”,这引起了广泛的社会怀疑。媒体会以国家的名义支持企业担保并发布非法广告,这最终会损害自身的信誉。

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广告也要面向大众”。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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