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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担保。

以下是全文:

两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为规范和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管理,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担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持有的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房屋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停车位、设施设备建筑等)。)。本办法不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无担保住房。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结合起来。”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买、调整和捐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主要依据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或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存量和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等。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增减数量、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年资产存量、配置方式、运营维护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担保。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在资产使用方面,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制度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对于适合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项目,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服务,并应在采购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担运营管理和维护主体的相应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调整和使用机制,以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率。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非住宅资产应当公开出租。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进行担保。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当地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项目交付验收表等材料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卡片。如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单位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因合并、分立、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而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的资产卡片信息。

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此外,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监督保障对象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约定使用资产的,应按合同约定收回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两部门:不得将公租房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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