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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税收新政: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两种核算和纳税方式可以鼓励风险投资企业在种子期和初创期扩大对科技企业的长期稳定投资。投资期限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入越多,按20%的税率应纳税额越少。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的年度总收入核算。

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基金)。

创投税收新政: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风险投资企业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会计,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的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按以下方法分别进行计税:

(一)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始价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始价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损益相互抵销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按零计算,不得跨年度结转。

创投税收新政: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8]55号)规定的条件,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扣除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的份额,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扣除不足的,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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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息收入。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是从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中全额计算的。

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基金分红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上述可抵扣的成本和费用外,单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在会计期间不得抵扣。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会计法仅适用于计算风险投资企业个别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的整体核算,是指风险投资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计算出的应分配给个别合伙人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8]55号)规定的条件,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扣除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如发生年度会计损失,可按有关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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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纳税,没有综合收入的,可以扣除基本扣除、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国务院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果业务收入是从多个地方取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和扣除项只扣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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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总收入核算,3年内不能改变。

六、创业投资企业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备案的,作为选择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收入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风险投资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需要调整3年的,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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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创投税收新政: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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