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63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合肥1月29日电29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毅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李一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他因腐败被判处6年监禁,罚款20万元;他因挪用公款被判三年监禁;因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被告李一煌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及孳息被追缴国库。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

经审理发现,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一煌利用其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包、工作调整等方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5119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4年,李一煌利用其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指使其下属采取虚报账目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共计268万元。 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毅煌利用其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之便,指使江西铜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1.473亿元给其亲属进行营利性活动。2008年,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竹山银矿探矿权时,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李毅煌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何得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087万元,决定收购探矿权。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一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为亲属进行牟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与数罪并罚。鉴于李一煌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解释了部分受贿罪的事实、贪污的主要事实、挪用公款的全部事实,挪用公款构成自首;大多数贿赂都是未遂的;此外,还有法定和自由裁量的情况,如认罪和悔罪,主动撤回赃物,并追回所有涉案赃款和赃物。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贪污、滥用职权罪依法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姜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9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