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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商合肥招商地产与消费者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退还消费者定金10万元。

这名销售人员一再证实说,他有资格买房子

确认不合格后,10万元退款被拒绝

2018年7月,来自亳州市的消费者王艳参观了合肥招商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的“招商永华福”售楼处。王燕告诉记者,他告诉销售人员,他的户籍和工作地点不在合肥,但纳税地点在合肥,并提供了打印的纳税申报表。经确认,销售人员称王艳有资格在合肥购房。之后,王艳通过微信联系询问销售人员是否有资格买房,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消费者因限购买不了房 合肥招商地产一审被判退还10万定金

2018年7月15日,王艳与合肥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招商局永华富项目c2栋1601号商品房,并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艳于2018年7月15日和7月18日缴存人民币10万元。

有一次,一个朋友因为不符合合肥限购政策的要求而拒绝买房,王燕很不放心。他去了合肥的几个政府部门咨询,被告知他不符合合肥市商品房限购的要求。王艳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款10万元,被拒绝。

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拒绝签署合同构成违约

王艳反诉开发商的宣传和误导性购买

2018年9月,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向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与王艳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被解除,并不予退还定金10万元。据开发商称,2018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认购该商品房,并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认购协议还规定,如果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拒绝签署销售合同,他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签署认购协议后,被告以自己的理由拒绝与原告签署销售合同。尽管原告极力主张,被告却置之不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于2018年8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取消通知书》,取消了上述认购协议。

消费者因限购买不了房 合肥招商地产一审被判退还10万定金

王燕向法院提起反诉。王岩说,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开发商用欺诈手段签署的,这使他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开发商以大量虚假信息对其签订协议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26540元。

由于政策的影响,双方的认购协议应该取消

开发商退还了10万元定金

2018年9月25日,合肥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艳分别作为原被告向保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17日,保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岩的反诉。11月21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此诉讼和反诉进行了公开审理,进行了联合审理。

消费者因限购买不了房 合肥招商地产一审被判退还10万定金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合肥市限购政策规定,外国户籍家庭在合肥没有住房,必须提供合肥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同时提供其在合肥工作单位的证明。王燕没有资格买房,因为他不在合肥工作。

法院认为,由于受合肥限购政策的影响,王艳不具备购房资格,且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购买所涉及的房屋,双方的认购协议依法终止。本合同终止后,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已收取的定金将返还。

关于王艳诉合肥招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虚构、夸大宣传、采用欺诈手段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要求撤销协议一事,本院认为,认购书是双方为确立商品房买卖民事行为而签订的协议。它是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不是对商品房销售结果的直接确认,而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预约合同;要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在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我们不仅要看一方是否有欺诈行为,还要看另一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并根据错误的判断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王艳作为购买者的公共支持资源,如地理位置,教育和医疗保健周围的房子所涉及的,可以要求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因限购买不了房 合肥招商地产一审被判退还10万定金

综上所述,王艳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年12月20日,保和区人民法院裁定双方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合肥招商房地产公司退还王艳定金10万元。

目前,王岩和开发商均已提起上诉。《中国消费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消费者因限购买不了房 合肥招商地产一审被判退还10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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