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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电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通过了36条法规,规范了社会力量参与山西省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行为。

山西省出台办法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办法》要求,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公众认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利用和保护。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收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收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可以优先采用不可移动文物。

山西省出台办法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该方法还表明,社会力量可以将不可移动的文物用于以下目的:建立博物馆、保管人或将其变成旅游场所;作为社区书店、公益论坛和文化站;作为展厅、艺术博物馆或展览场所;具有居住和商业功能的古代居住建筑和现代建筑可用作服务场所,如小旅馆、旅馆、寄宿家庭、商店、茶室和传统工艺作坊;其他注重公益活动的场所。

山西省出台办法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此外,这些措施还规范了社会力量对博物馆公共服务的参与。

以下是《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文件:

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山西省出台办法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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