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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魏源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举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任义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个十字路口驾驶机动车,打伤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人曲艺。被告人任义被认定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年月日,任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所以他们最初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原告瞿某称,2017年9月28日,瞿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道路口,被一辆机动车从西向南行驶的任某受伤,导致牙齿半脱位、牙冠断裂而未露髓、右眼钝挫伤、右眼眼窝内侧壁断裂。经过调查,任被认定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任某驾驶机动车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及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瞿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28,055元。被告人任某辩称,他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原告人主张约定合理的费用部分。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任一被告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和三人责任保险仍在保险期内,并认可《交通事故证明书》中的责任认定和鉴定意见,但未认可原告曲的医疗费用金额,其中自费部分17,274.27元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只应承担医疗保险的范围,自筹资金的内容不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由于屈的后期治疗费用尚未发生,故不予承认。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任何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强险、三责任险和三责任险,因此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支持原告瞿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均主张原告瞿的各项医疗费用超出保险公司的索赔范围。被告人任某赔偿原告人瞿某鉴定费。最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瞿财产损失47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350元,医疗费15896.94元,营养费2250元,任垫付医疗费6440.24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瞿鉴定费2100元。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法官说: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我国每天都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人身伤害、因伤致残、死亡的赔偿项目,以及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问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在补偿项目中,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补偿”代替“残疾人生活补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人员的保险赔偿项目包括:除上述项目外,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伤残赔偿、伤残补助、家属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受害者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受害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问金。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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