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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欧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限制期交易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纠正未披露的持股比例过高的情况,并在限制转让期间增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贵州省证监局依法对黄庭海“盘江股份”的短期交易进行行政处罚,给予黄庭海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北京证监局依法对周新刚未披露信息和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纠正持股比例过高的行为,并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给予警告,罚款750万元;深证局对付伟、桂再群、顾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限制交易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并对付伟、桂再群、顾俊超在限制期间未披露的行为和减持股份行为予以警告。付伟、桂再群罚款50万元,顾军罚款50万元;深圳市证监局依法对天津东疆、尚永强、陈一发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限时交易进行行政处罚,对天津东疆、尚永强、陈一发给予警告,并对天津东疆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一发处以90万元罚款,对天津东疆的直接责任监事尚永强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涉及盘江股份等公司

在上述案件中,黄庭海作为盘江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多次买卖“盘江股份”,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的短期交易行为;欧、、周新刚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累计持股达到5%时并未停止交易,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能控股是新三板上市公司。付伟、桂再群、顾军减持“优能控股”超比例,天津东疆增持“优能控股”。陈一发增持“友能控股”超过比例时,并未停止交易,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涉及盘江股份等公司

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秩序。中国证监会将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效率,严厉处罚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涉及盘江股份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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