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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中国证监会对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际旅行社)短期交易案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九龙山国际旅行社非法短线交易的行政诉讼以中国证监会胜诉告终。再审判决认可并支持中国证监会对非法短期交易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充分阐释了对短期交易主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等构成要素的理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交易活动的合规标准,对指导和规范投资者依法进行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九龙山国旅案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证监会胜诉

再审判决指出,《证券法》第47条禁止非法短期交易的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特定人员利用其控制优势或信息优势,在短时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有效构建事前防范和遏制内幕交易的机制。再审判决明确,对短期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采用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时,行为人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因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在购买后6个月内出售时具有上述身份的,适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证监会:九龙山国旅案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证监会胜诉

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三个公开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短期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监会:九龙山国旅案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证监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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