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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新日股份的vip商标在公司申请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被法院撤销,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注明。3月24日晚,新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澄清公告。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本公司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商标发表了意见。截至2016年12月31日,vip商标所有人是一家拥有明确有效所有权的公司。

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据此前报道,该公司原上市申请的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商标已被法院撤销,但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注明Sunri股份,涉嫌隐瞒信息披露。

报告中还提到,2016年6月30日,阿里维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维普)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新日股份第5432815号第12类维普商标在电动车等所有核准产品上的注册。2016年12月28日,新日股份有限公司上报招股说明书。2017年3月23日,国家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在2017年4月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商标栏中的国内注册商标中,说明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拥有107项商标权,所有商标注册人均为新日股份。在列表中,序列号是12,注册号是5432815,这是vip商标。

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对此,新日股份声明,vip商标的原所有人是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日),2009年4月28日,北京新日依法将该商标转让给公司,公司获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转让批准证书》,vip商标所有人变更为公司。该公司获得该商标后,将其用作该公司少量电动自行车的附属贴花,使用频率极低。商标是否被撤销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2016年6月30日,阿里维普以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公司维普商标。新日股份表示,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公司已经按照商标局要求的日期在三年内提供了相关的使用证据。阿里维普公司提出的维普商标撤销申请属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不属于因商标侵权引起的争议撤销。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本公司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商标发表了意见。截至2016年12月31日,vip商标所有人是一家拥有明确有效所有权的公司。

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2日,新日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017年10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驳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通知。随后新日股份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Sunra股份的主张。

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新日股份强调,公司上市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指引,涉及vip商标的行政诉讼不是重大诉讼,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新日股份称:“VIP”商标行政诉讼不属重大诉讼且未达信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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