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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上半年,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减少到120个工作日以内,各省(区)、地市级及以上项目初步完成。审批系统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强咨询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制度。

国办:到2020年底建成全国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重要内容。自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启动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试点地区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过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系统和统一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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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新的发展观,推进政府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为导向,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制度,统一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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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改革。改革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过程(包括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住房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进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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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减少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强咨询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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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统一审批流程

(4)简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项目和条件,取消非法、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减少保留项目的前提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的原则,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担的审批项目。合并审批项目,将管理内容相似或属于同一部门同一处理阶段的多个审批项目整合为一个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模式,将可由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替代的审批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合作项目。调整审批时间顺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和取水许可可在开工前完成;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使用证;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装应在开工前提前办理,相关设施的建设应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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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审批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项目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项目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按照合法、简化、高效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明确各类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项目清单应与上级政府制定的审批项目清单保持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项目清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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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土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其中,土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选址意见书签发、土地预审、土地规划许可证签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规划许可证发放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查和确认、施工许可发放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许可、强制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纳入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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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流程的分类。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文本,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和规模,并购审批流程可以进一步梳理。简化社会投资中小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对于有土地出让计划的项目,设计方案不予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探索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将施工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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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联合计划审查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消防、人防、技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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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当组织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水资源论证。实施区域评估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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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执行通知承诺制度。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和承诺制度。公布实施通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清单和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在区域评估范围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告知并承诺相应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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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统一信息和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尾”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连接,实现审批数据的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地方城市的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的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法规一体化”、网上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个蓝图”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和跟踪监管。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在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建设资金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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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审批管理系统

(十二)“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协调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打造“多规整合”的“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融合”的业务协调,协调配合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和评估项目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快项目前期规划的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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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和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和完善“前台接待、后台审核”机制,将文件收发整合到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的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本地区“一窗口受理”的工作程序。鼓励申请人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理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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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整合申请材料的“一表”。每个审批环节都实行“一个工作指南、一份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工作指南和申请表,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审批清单服务机制,积极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项目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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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规范审批操作的“一套机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支持系统,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和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间的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全程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加快立法改革和废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相关制度,建立推进依法改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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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统一监管方法

(16)加强事后监督。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通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不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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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处罚合作备忘录,对不值得信任的企业和员工进行严格监管。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和员工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一地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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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共服务管理制度,落实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程序,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应全部进驻政府服务大厅,并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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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加强组织实施

(19)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联动,形成改革合力。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监督,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意见发布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承担改革的主要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首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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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督促和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项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解读和指导相关政策,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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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严格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注重全过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制度和统一监管模式,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跟踪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能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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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成果,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改革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办:到2020年底建成全国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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