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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呼和浩特3月28日电-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每年征收一次,每半年缴纳一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该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订单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4号1996年8月5日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首次修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的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第三条房产税按从价和租金征收。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扣除10%后剩余价值的1.2%征收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地产原值一次性扣除比例由10%临时调整为30%。

从租金征收中,每年的财产税按房地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财产以折旧形式使用的,按照从价计征财产税。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地产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每年征收一次,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付款时间是每年的5月和11月。被注销的纳税人应在注销当月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内务〔1987〕33号)同时废止。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 每半年缴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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