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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创新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是明确的。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试点阶段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说明。

如何定义创新型企业?

什么是cdr?

创新型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由存款人发行,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根据国办发〔2018〕21号,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它属于高科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设备制造、生物医学等。,并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其中,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的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收入增长较快,具有自主研发和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

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公募基金转让所得、股息红利免税

公告中所称“试点开始日期”是指第一家创新企业的cdr获得监管部门发行批准的日期。

如何向个人投资者征税?

《公告》规定,从试点项目启动之日起3年内,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将在3年内实施股息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款由创新企业的境内存管机构代扣代缴,所有员工应向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完整、详细的申报。

所谓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有关文件:

1.个人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将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上述所得按20%的统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如何向机构投资者征税?

不同主体对机构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的股利收入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如果你是企业投资者,根据相应的股票政策,你将被免除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公募基金(封闭式和开放式),根据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您通过转让或持有创新型企业发行cdr的基本股票获得的股权资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如何为转让cdr征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公告》规定,对于创新型企业转让cdr所得的差额收入:

个人投资者暂免增值税;

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免征增值税;

自试点开始以来,公募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在基金运营期间3年内暂免增值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的境内公司转让收入暂免征增值税。

如何收取转让cdr的印花税?

试点开始后3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转让方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公募基金转让所得、股息红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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