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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

这意味着cdr的交易税计划已经正式发布。

根据公告,转让方按照cdr交易成交额的1‰缴纳印花税,个人投资者转让cdr的差额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在三年内暂免个人所得税

在征收所得税时,财政部根据参与者的四种类型分别规定:

首先,自试点项目启动以来,个人投资者通过转让创新企业cdr获得的差额收入将在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根据股权转让差价收入和持股分红政策,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凭证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凭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对于转让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息收入,作为转让股权资产所得和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基本股票所得的股息收入。

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在征收增值税时,也分为四类:

一是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差额收入暂免增值税。

二是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试点开始以来,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转让创新型企业cdr过程中取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四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增值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转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

试点项目启动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转让方将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Cdr越来越近了

2018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

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根据通知,在中国开展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企业应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并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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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具有自主研发和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试点企业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制定。《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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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存托凭证管理意见》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一系列配套规定,全力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局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三个部门文件。根据《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六项配套规则,并征求公众意见。

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了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要求的相关红筹企业,可申请在科技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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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快速增长的营业收入、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和比较优势的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可申请在科技局上市。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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