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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月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事宜发出通知。

沪深交易所发布银行参与债券交易结算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在华上市银行可以进入交易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

(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竞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的认购、购买、赎回和交易;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的参与者,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相对活跃;

(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

(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发展;

(四)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在债券交易结算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者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其他交易参与者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者的条件。

3.银行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应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交易参与者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租赁营销单元或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4.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满足中国结算风险评估要求;

(四)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

(五)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发展;

(六)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在债券交易结算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在中国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无需再次申请。

已取得中国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关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5.银行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结算资金账户(包括结算准备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等)。)进行债券交易结算。

六、银行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网上业务平台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提交开户申请,也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提交开户申请。已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可以继续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无需重新申请。

沪深交易所发布银行参与债券交易结算的有关事项

银行申请开户时,应当按照《特殊机构和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

7.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者但不是结算参与者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不具备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模式参与债券交易和结算。

沪深交易所发布银行参与债券交易结算的有关事项

八、银行自营结算资金结算账户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标准参照《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宜的通知》(结算发字〔2010〕209号),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和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和结算,规范操作程序,防范相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沪深交易所发布银行参与债券交易结算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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