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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网站19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召开2020年金融法制工作电视会议,要求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许多专家认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确实有必要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许多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已经颁布

事实上,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天津、四川等地相继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例如,《天津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它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将国家授权在天津进行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风险防控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 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四川省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省级地方财政监督局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财政工作的机构相应的监督手段。地方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局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书。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 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另外,钟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了解到,为做好《北京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项目示范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公室近日召开了地方财政监督条例项目示范专题座谈会。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主任、财经办公室主任张说,开展地方财政立法,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和地方监管原则,落实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监管权限,切实加强地方财政监管。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要与上级法律做好衔接,建立和完善具有资本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分级分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规范“7+4”金融机构的从业行为,推进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从事金融活动,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 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

王新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并通过地方金融立法明确了相应的职责,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监管,但仍缺乏全国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不同的立法机构有不同的标准和规模,不同的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和准入标准会导致所谓的“萧条效应”。

董希淼说:“财政监督主要是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和地方在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是通过统一的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来理顺的。”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表示,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以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改进

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央行稳定局局长王此前表示,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一项重要规定,该规定在处置触发机制、处置权、处置方式、处置工具、资金使用和备用融资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重要作用。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 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王表示,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安全有序应对金融风险,建议近期尽快修改《条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确立存款保险处置机构的法律地位,履行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推进“接管”处置触发机制的形成,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和工具,推进金融机构市场化、规则化有序处置机制的建立。

央行将加快推进这几项重点立法 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

此外,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此前认为,现有的风险处置机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清理、降低处置成本的目标。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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