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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2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国有农地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宣布如下:

1.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了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以自己名义出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因此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保险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扣除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抵扣,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未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申报申请出口退(免)税;逾期未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在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后申报退(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免税验证的,第九条第(二)项、第(二)项相应中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

5.自2019年8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终止增值税保留和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4号公告)获得增值税保留和退税的纳税人,不得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如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获得增值税退税,所有已退税款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还,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政策规定立即退还,先征后退(退);否则,您将无法享受增值税退款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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