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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可能是一个隐藏的规则,这个规则在这个行业已经持续了很多年,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经纪人来说。

几天前,湖北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一项刑事判决。简而言之,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默许下属将公司债券发行和承销业务分配给一家经纪公司,并收取30%的债券承销收入作为每笔业务的回扣。两年内,两人共从基金公司获得超过1400万英镑的回扣。其中,这位高管个人非法所得达到826.8万元,触犯了刑法的红线,最终锒铛入狱。

潜规则?国企发债内定券商 4单项目吃下1400万回扣

事发后,该国有企业高管的家属立即全额返还了826.8万元赃款,但受贿金额极其巨大,不足以减轻刑期。法院最终判处他10年监禁,罚款50万元,所有赃款全部上缴国库。

一位经纪公司债券的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早期,在债券发行的承销过程中,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行业潜规则,尤其是对中小券商而言。在具体项目中,回扣金额将根据各业务的承销规模而有所不同,一般不超过承销费用的30%。然而,在过去的两年里,经纪人一直不敢再做类似的事情。

潜规则?国企发债内定券商 4单项目吃下1400万回扣

两年四个单项工程“合作”,共收受贿赂1400万元

根据判决文件,邱茂凯曾任武汉信用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吴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投资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这两家公司承担了大唐王鼎等四家公司的担保业务和债券融资业务。期间,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主管邱茂凯、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债券承销等方式为西方证券谋取利益,收受回扣1401万元,其中邱茂凯收受回扣826.8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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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凯与刘的第一次“合作”是在2013年8月。邱莫凯将自己负责的大唐债券担保项目,总金额1.8亿元,交给刘,刘将该业务介绍给西方证券,并提出以债券承销费净收入的30%收取回扣,邱莫凯默许。

次年4月,债券成功发行后,西部证券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将返利92.86万元汇至刘实际控制的投资咨询公司,邱茂凯亲自收取56万元。

双方的第二次“合作”发生在2014年初,这次是在江西有色金属的一个2.5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同年6月,西部证券汇出回扣189.95万元,其中邱茂凯个人收到112.8万元。

同年6月,青岛桑特1.3亿元债券担保项目也交由西方证券承销,流程与上述事件完全相同。两个月后,西方证券汇出了65.85万元的返利,邱茂凯亲自收到了40万元。

也就是说,2014年,时任一家国有企业高管的邱茂凯,除了正常工资外,仅通过刘就获得了208.8万元的债务回扣。

2015年,邱和刘之间的合作达到了默契,他们的勇气和胃口越来越大。邱茂凯将信能实业5亿元债券担保项目交给刘,由西方证券承销。同年7月,西部证券汇出返利1052.44万元,邱茂凯亲自收款618万元。

通过上述四项单项业务,邱沫凯共获得返利826.8万元。2017年1月,邱茂凯主动向公司上级单位说明与刘收受回扣的事实。事发后,他的亲属归还了全部826.8万元赃款。

焦点:他是主犯吗?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邱莫凯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从事监督管理工作,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他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数额极其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刘提出犯罪注重提供便利,邱沫凯同意刘在涉外谈判活动中索要回扣,两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发后,邱茂凯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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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邱茂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没收亲属返还的赃款826.8万元,上缴国库。

上述一审判决发生在2019年1月29日,即北方“小年”腊月二十三日。邱茂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

邱茂凯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罪是刘发起并策划的,邱茂凯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邱茂凯自首并已全部返还赃物,应依法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过重。

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并作出了两项判决:

首先,邱茂凯并没有主动提及贿赂。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是否起了很小的作用?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邱茂凯认识到刘的犯罪意图,利用职权指定刘负责或配合相关项目,帮助西方证券承销债券,事后获得大部分回扣。邱茂凯、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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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邱茂凯自首,并全额返还赃款。一审判决是否过重?法院认为,尽管邱茂凯自首并返还赃款情节较轻,但其受贿数额巨大,不足以减轻处罚。在原审判决中,他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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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邱莫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原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另一当事人刘已被单独处理。

西方证券“弹性机制”背后的奥秘

据一家经纪公司的投资银行负责人说,事实上,在承包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许多由财务咨询费支出的费用最终落到了所谓的“介绍人”手中。

一方面,投资银行,尤其是那些拥有西方证券这样的小型经纪公司的投资银行,希望收购股票和债券项目。与首席经纪公司相比,他们在专业能力或实践水平方面没有优势,往往只能通过人际关系来处理项目。通过人际关系成功完成项目后,适当支付“报酬”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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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投资银行圈的增长趋势之后,发行人很容易知道,例如,那些控制发行人事务的人要么会降低投资银行的合同费价格以使公司盈利,要么会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收取自己的腰包而不降低价格。

“几年前,许多中小型投资银行承包项目,当他们制定项目时,他们说机制最多是灵活的。言下之意是,财务顾问费很方便。”根据华南投资银行家的分析,单个项目30%的返利率和1000多万的财务顾问费就可以轻松支付,对于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券商来说,这的确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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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投资银行项目承包中,上述潜规则至今仍被反复禁止,因为确实存在一个供求市场。但是,根据承销规模,每个业务的回扣金额会有所不同,一般不超过承销费用的30%。换句话说,30%已经基本达到了回扣的上限。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在过去两年里,券商不敢以类似方式支付回扣。悬在头顶的剑是在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禁止所有类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形式运输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强化机构诚信管理和控制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问责;明确诚信实践的具体要求,细化一些禁止的情况,建立实践红线。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加强了问责,并对违反《廉政条例》的行为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自律、行政监督措施、行政处罚、移送纪检、移送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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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位经纪投资银行家表示:“这一监管要求非常具体,可能会彻底改变我们通常的商业习惯。”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潜规则?国企发债内定券商 4单项目吃下1400万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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