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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武汉1月27日电(记者李思远)认定“哄抬物价”是困扰市场监管的难点之一。为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保持价格稳定,湖北省市场监督局于27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和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湖北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

根据新意见的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提价行为:一是2020年1月21日前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1月22日后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超过原价的;第二,购买商品的成本发生了变化,在1月21日之前,购买和销售之间的差异没有得到一致和扩大;第三,没有参考销售商品的原价,买卖差价超过15%。

湖北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

据湖北省市场监督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一级和二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期间,医疗用品、与防疫和控制有关的防护消毒用品、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用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米面油等食品的运输费用等。不允许涨价。价格上涨被认定为“哄抬价格”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时严肃处理,并责令当场立即改正。

湖北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

据了解,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管体系对商品零售和服务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结束。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湖北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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