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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黑龙江等省法院紧急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9大类“战争传染病”中的36种犯罪予以严惩,最高刑罚达死刑。其中,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涉及防疫和控制。

我们正处于“战争流行病”的关键时期,任何疏忽或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隐患。任何无视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对“战争流行病”的大局带来干扰和影响。因此,黑龙江等省的法院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干扰和危害“战争疫情”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一旦触犯法律的刑事责任,就为可能滋生的各种违法心理和行为敲响了警钟,划定了司法监督的红线,足以形成威慑效果。

黑龙江高院公布36种“涉疫”罪行,非常时期法治观念不能丢

特别是防疫工作给整个社会环境带来了微妙的变化。例如,在过去的七八天里,人们基本上被关在家里,与以前的社会聚会相比,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空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和法律保护也处于一个“真正的空时期”。相反,疫情越是复杂多变,在国家聚集全民力量进行救治的时刻,法律就越有必要发挥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最大限度地消除忽视公共卫生行为带来的多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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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目前,一些城市正处于增加返乡人数和一些企业返岗的阶段。人们在公共场所的流动性增加了,人口密度也增加了。一旦个人因病故意隐瞒,在个人健康等信息的调查过程中拒绝配合有关部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缺乏“救命”物质,后果不堪设想,很容易造成大范围的人群感染,之前大家所做的各种防控努力都白费了。

黑龙江高院公布36种“涉疫”罪行,非常时期法治观念不能丢

在当前“战争与流行病”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企业遵纪守法,通过捐赠和物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绝大多数人都有明确的公民责任感。在做好本职工作,不影响他人的同时,也给高发地区的同胞送去祝福和帮助;这是当今社会呈现的主流现象,也显示了中华民族在灾难面前的坚韧、无畏和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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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确实有少数企业和个人不配合防疫和控制,甚至作恶。例如,有些人从高发区回到家乡或去某个地方,却不遵守相关规定通知他们。相反,他们隐藏自己,甚至不断出入公共场所,给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带来无法控制的风险;有些人急于吸烟,利用机会制造和销售没有任何防疫功能的口罩来赚钱,通过制造“民族苦难”来赚取“黑钱”;这种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对公共安全带的极大危害。如果司法机关不依法严惩它,更多的人可能会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它,而“战争瘟疫”的堤坝将会在蚁群中被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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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黑龙江等地法院的这一举措非常及时,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在非常时期,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执法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的核心利益——确保国家安全,并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加快疫情防控的成功。

黑龙江高院公布36种“涉疫”罪行,非常时期法治观念不能丢

事实上,早在多年前,在成功防控非典疫情后,中国法院网曾发表文章指出,非典引发的法律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这包括政府为尽快完成预防和控制任务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公民在预防和控制疫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以及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即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该条提到的大多数法律责任也源于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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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疫情等特殊时期的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保护和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公众通过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不断解释和执行来了解和理解法律,并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重要权益,以免因无知而违法,这也是合理的,在“战争流行病”期间,这对所有守法的公民都是有益的。

黑龙江高院公布36种“涉疫”罪行,非常时期法治观念不能丢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黑龙江高院公布36种“涉疫”罪行,非常时期法治观念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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