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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康熙)新金路在2月7日收盘后宣布,公司已于2月6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四川新金路集团有限公司监管函》。根据监管函,2017年11月1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树脂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了定期存单业务,并立即设定质押,为宏源达物流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1日,担保金额为49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9%。宏源达物流是本公司的关联方,2016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149%。2017年11月21日,宏源达物流全额返还上述担保金额人民币49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树脂公司取消定期存单业务。公司未履行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审查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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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新金路:因未披露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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