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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吸取部分地区重特大事故教训,相互借鉴,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国家整体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 以防范和控制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控体系。 加强源头控制、综合控制和精细控制,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和瓶颈性问题,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和控制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安全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改善,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

二是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

继续实施安全风险调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调查管理指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调查管理指引》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调查和隐患治理。严格履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职责,结合实际细化调查标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学品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准确的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推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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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促进化学工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和公布淘汰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产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坚持全国“棋局”。淘汰落后产能后,严禁异地落户、园区建厂。违反规定批准施工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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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化工制药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化学工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工业和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基准,制定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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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全链的安全管理

(4)严格的安全通道。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作为、无所作为,确定化工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市建设、应急管理参与的化工发展规划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示范、改进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涉及“两个重点、一个重点”(危险化学品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立项。在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化工园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自主设立化工园区时,相关部门应根据上下游产业链的完整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和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执行化学品识别、评价和登记的相关规定,科学、准确地识别和评价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和毒性,禁止在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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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现有化工园区的综合评价与标准识别。新开发的化学工艺的安全审查。到2020年底,化工设备或储运设施自动控制系统装备率和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率将达到100%。加强国家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家土地空室、交通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危区域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高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并纳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托运、运输、装卸、车辆运营等危险品运输全链的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储存设备的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大气危险品储罐强制监控系统。严格控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超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和饮用水源地通行。加强港口、机场、火车站等危险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和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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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调查,识别和识别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重点整改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废物非法堆存、随意倾倒和擅自填埋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安全。加快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联合申报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合作和重大案件咨询监管制度,形成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对故意隐瞒、非法排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处置企业布局,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组织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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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加强法治的措施。积极学习和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的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法治建设。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强化严格执法。对员工及其家属和公众举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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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失信的约束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出安全承诺;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的,依法禁止其职业;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行职责的能力,以便将责任分配给人员,工作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有隐瞒、欺骗、阻碍、逃避和对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规定改变工艺流程、破坏监控设施、夹带、谎报、隐匿、隐匿危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纳入信用记录,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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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优先扩大一、二级标准化企业的生产和产能,以及进入园区等。在同等条件下,减少检查频率。对于国家鼓励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总投资范围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货物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成本的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部审核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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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基础保障

(十)提高科技和信息技术水平。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的支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废物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的可追溯性、可追溯性和可控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整合到监管执法信息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替代层层记录。加强危险化学品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智能平台建设,实现园区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基础设施的实时风险监控和预警。加快建立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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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提高安全技能行动计划,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作为提高高风险行业职业技能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至少具有中级以上化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学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聘的一线员工必须具有化学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训或外部聘用建立化学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术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训基地。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制药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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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合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危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标准,分类进行准确的指导和协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撤销其相关资质或者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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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协调全国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以化工园区为依托,辐射并覆盖主要储存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加强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的实施,引导企业提高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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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14)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将恐怖、爆炸、毒品等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监管范围,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重点监管。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安全必须由管理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主体、各品种、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监管;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没有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合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密切配合,实现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突出安全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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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善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成立执法队伍,内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一体化”制度。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港区和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化工园区,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充分配备和加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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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提高监管效率。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资质标准,严格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公务员聘任制选拔。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在岗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体系。上岗培训不少于3个月,年度再培训不少于2周。落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大型国有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培训。深化“配送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严格的分类监管,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次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和“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为社会招聘执法助理,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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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党政安全生产责任制,齐心协力,追究失职责任,综合各方面情况,全力以赴,加快落实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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