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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所有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为认真贯彻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签署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董应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董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披露的,董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新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时,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等基本要求。当类似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4.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同时披露该公司及境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5.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后,其持有的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按照新《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公司的股份,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后,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应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新《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布相应的即时公告。公告应当披露股东的姓名和住所、所持股份的名称和数额、股份增减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加股份的资金来源、有表决权股份变动的时间和方式等。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新《证券法》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第69条、第75条和第77条对超额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行使限制、权益变动的公告内容、要约不能变更的情形、不同类型股份的收购条件、收购完成后限制转让的期限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的上市公司分立、合并报告的公告。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6.新《证券法》第44条对短期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对象类型和例外情况作出了新规定,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应当严格遵守。上述人员违反新《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的非法交易、公司采取的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以及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七、投资者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虚假陈述等有价证券,其中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技板块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三节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八、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新《证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主板暂行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第77号》或者《科技板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招标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九、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做出具体规定。在本所修订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前,公司申请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仍按现行《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但符合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所不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科技板块证券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科技板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规定事项发生时及时报送交易所。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通知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2月28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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