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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八月十一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职责的决定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议案》。上述议案是回应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政府提交的有关报告而提出的。鉴于COVID-19肺炎情况严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在这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将会出现空缺。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常行政和社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

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将继续履行其职责,任期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学磊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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