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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辉

外商投资保护制度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外国投资保护制度是指东道国针对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所采取的保障和保护措施,包括对征用和征用的保障、对外资利润和原始汇款的保障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确立了中国式的外商投资保护制度的独特部分。

《外商投资法》确立中国式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保护外国投资的宪法设计是什么?1982年3月中瑞双边投资协定生效后不久,同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确认了允许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做法,并将保护外国投资的义务从一般国内法提升为宪法义务。同时,它肯定了双边投资条约中确立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做法。国际条约中的义务抽象地上升为宪法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投资,并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法》确立中国式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该条首次在国家基本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并确立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与《宪法》第18条一起构成了保护外国投资的宪法基础。《外商投资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第一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确立中国式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事实上,自中国和瑞典签署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以来,核心内容已经包括投资保护。中国和加拿大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投资促进和相互保护协定》(以下简称《中加投资协定》),其中包括投资保护制度。

《中加投资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投资收入不得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上被征收或国有化,也不得采取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以下简称“征收”),除非是出于公共目的,根据国内正当法律程序,不得歧视和补偿。此类补偿应相当于征用前或公众知晓征用时(以较早者为准)被征用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包括在支付补偿前按通常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金的支付应有效实现,并立即自由转移。根据实施征税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受影响的投资者有权要求缔约一方的司法机关或其他独立机构根据本款规定的原则审查其案件并评估其投资。

《外商投资法》确立中国式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关于转让的内容,《中加投资协定》第12条规定,资本注入、利润、资本收益、股息、投资产生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实物回报或其他收入,包括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有关的付款、投资出售和投资清算的收入、投资合同项下的付款,包括贷款协议项下的付款,以及收取的赔偿金,可以自由兑换并转让出境。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外商投资法》确立中国式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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