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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一月二十一日电。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公安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原中国海警局局长孟宏伟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孟宏伟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孟宏伟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法庭判决,不会上诉。

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发现,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伟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上的便利。通过境外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446万元。

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宏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孟宏伟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考虑到部分赃款赃物尚未追回,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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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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